锦坤观点 - 关于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外汇管理与人民币国际化(二)

2021-08-10 10:29:20 jk001

在关于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外汇管理与人民币国际化(一)中,我们谈到的是个人外汇管理。但实践中,个人外汇管理占了跨境资本流动外汇管理中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企业的贸易或信贷等。我们团队始终坚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在满足各类投资者对金融市场投资的需求时,我们团队始终密切关注外汇管理政策动向,精准把握外汇管理政策内涵,并认真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往往有一些不恰当的国际支付安排导致最终资金出境形成障碍,或者其他在跨境兑付中遇到困难,本文结合团队过往跨境金融工作经验与思考针对“经常项目”的跨境支付的症结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各位读者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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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常项目

(一)货物贸易

1、“标准国际货物买卖”业务模式:

在正常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国内外买卖双方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向对方支付现金价款是很标准的跨境支付模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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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时出于第一次或者曾有违约迹象等考量,卖方希望国内进口方采购国外货物时先向境内关联方支付保证金确保合同履约(如下图)。卖方基于保证金金额总量、支付成本等因素考量,将保证金安排由卖方关联公司暂存。虽然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看上去保障了卖方的权益:如果境内买方按期履约,则保证金退还给买方;如果买方违约,则由卖方境内关联公司退还保证金给卖方。但是,根据外管局“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管理原则,卖方关联公司汇出保证金至境外时会出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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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团队的法律建议是,如果针对信任度不高的首次合作业务,建议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模式 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在该业务模式中,银行作为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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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岸转手买卖(转口贸易)”业务模式:

离岸转手买卖: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入居民关境;如果进入关境存放在自贸区,我们称为转口贸易现在也被划入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目前市场上有五种业务模式,包括提单背书转让、仓单转让等。去年2020年,自贸区特设离岸转手买卖服务中心,在法律、财务、关务、银行服务等各方面综合服务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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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综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号)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和下列要求,审核相关交易单证:
  (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
  (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逻辑性。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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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基本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3、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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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岸转手买卖是两头在外的业务,银行很难审核合同的真实性,所以更需要企业配合留存全套单据,以备外管局时候核查。

 

 

 

(二)服务贸易

1、标准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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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汇发[2013]30号)

 

 

第九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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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2015修正版)

 

第八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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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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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红

(1)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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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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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2)法律意见

根据过往办案经验,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还需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此外,企业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律师代收代付跨境委托人执行款

(1)执行款系赔偿款,应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特许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赔偿款为特许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应有境内律所作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执行款系货款的汇款,不用缴纳税费

本律师曾代理秘鲁公司向慈溪公司追讨预货款约人民币60万案,因慈溪公司被申请破产,经拍卖固定资产后,经过执行分配,秘鲁公司分配得到人民币4.3万。银行认为该笔款项系秘鲁公司的财产,不是额外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通过经常项目全额汇汇成功。

 

 

经常项目中的离岸转手买卖是目前外汇管理的重灾区,企业应加强合同的真实性,注意合同、发票、单据的留存。

 

 

(三)人民币国际化

在第一部分我们团队梳理了个人外汇管理,在第二部分(上文)我们介绍了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在第三部分(下文)我们将简介资本项目,现在我们顺着贸易来简单介绍一下人民币国际化。

1、在跨境人民币监管层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跨境人民币业务属于央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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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全球储备货币方面。

在2016年10月1日,人民币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后的第五种货币,其中人民币权重10.92%,排名第三。截至2016年末,人行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也就是说,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经将人民币作为央行储备货币。

3、不同市场下的RMB灵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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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正因为中国国际贸易体量增大,所以,才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并成为他国央行的储备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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