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坤观点 - 关于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外汇管理与人民币国际化(一)
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是“控流出、扩流入”。虽然,外管局推出一系列便捷措施简政放权并下放至银行监控,由银行在该政策背景下依照“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审查个人或企业外汇业务,但是,外管局法规更迭频繁、体系庞杂,需要银行及用户熟悉全脉络最新版法规确有难度。本律师多年从事跨境金融服务,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总结过往办案经验,为读者提示法律红线。
从外管局行政管理职能司角度,将跨境外汇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两大块(如下图),本次系列文章将从个人外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横向进行分批解读最新政策。

一、 个人外汇
(一)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汇兑额度(购汇)与跨境支付(汇汇)
1. 相关法律
*注: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
2. 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首先,此条款是针对“购汇”的,每人每年可用人民币购买约5万美元的外汇,简称“购汇行为”。但目前没有条款针对“汇汇行为”设置金额限制,举例:境内居民个人A可以在境内银行今年购买5万美金存放在该银行,明年再买5万美金存放在该银行,后年再买5万美金并一并将15万美金汇出至境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额超过5万美金一并汇出可能会被列为大额交易,需向外管局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其次,因56号文失效,所以针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5个以上不同人”,只要是非自行使用,均会被银行或者外管局列为分拆结售汇行为。举例:【蚂蚁搬家】境内居民个人A想至海外购买约60万美金的大house,就想找3人并以该3人发展4人亲属购汇并汇汇,这样,自认为可以变相躲避条款不属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本律师认为,但凡不属于自行使用且不属于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类别(比如旅游、境外就医、留学、法律咨询等),属于替他人购汇换汇均属于拆分结售汇行为,不论金额大小,造成的法律结果是违反外汇管理条例,上关注名单,当年及2年内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甚至是可能遭受逃汇金额30%以下的行政罚款处罚,更严重的就是承担刑事责任。
(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留学外汇出境
1. 相关法律
5 | 经常项目 |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 |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 |
2. 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境内个人至境外留学的学费是直接支付至境外学校账户的,可以不占用购汇额度。举例:境内大学生A想至国外留学硕士,其父母担心留学学费、住宿费已经占用当年购汇5万美金额度大部分,只能购汇一小部分金额用于支付A的生活费,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发现学费是不占用5万美金额度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学费一定要直接支付进学校账户。
(三)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37号文)
1. 相关法律
6 | 资本项目 |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 号 |
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 号 |
2. 法律意见
(1) 法条中的重点内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实务操作中,该登记通常是境内居民个人,因为境内居民企业需完成ODI备案。
(2) 37号文的重要性:中国自然人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或融资,是目前唯一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途径。确保境外收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
(3) 登记时间: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境内WOFE前,应当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否则,造成WOF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不合法。建议: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有出资行为(含境外出资),也不可缴付注册费用(含境外支付)。
(4) 登记地点:一般通过VIE协议架构申请办理,通常在境内权益公司(即,内资公司)注册地银行进行申报。
(5) 登记材料: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个人身份证明、放弃函、决议书、融资意向书、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权证书、注册证明文件等。
(6) 资金出境: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7) 资金回境:A境内居民在境外出让海外股份完成项目的退出,且计划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需办理37号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外管局会要求境内居民开立个人外汇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用以存放调回的外汇资金,并根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结汇使用并完成缴税。B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债形式回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8) 补登记: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QDII基金购买海外资产
1. 很多居民个人愿意配置QDII基金,参与国际化投资,中国各大银行都有几十种QDII基金可供选择。但是,要注意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注意投资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流动性等因素)、外汇额度限制风险。
2. 目前QDII2 依旧没有开放。
3. 如下是截止至2021年6月各机构的QDII投资额度。

(五) 跨境证券类
1. 跨境理财通:202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但截止至本文发刊之日,尚未开放。
2. 沪港通、沪伦通,在证券公司申请,直接用A股账户买卖境外股票。
(六)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移民外汇出境
(七) 境外居民继承财产出境
9 | 资本项目 |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 第二条: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六条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1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
(八) 境外居民中国大陆不动产变现
1. 相关法条
10 | 资本项目 |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 二、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
2. 法律意见
本律师曾办过涉该类案件,一个外籍人出售上海房产价值1000多万元并汇往泰国。向银行提交完税证明即可办理购汇汇汇手续。
(九)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银行卡使用
1. 相关法条
2. 法律意见
举例,用信用卡购买国外的在线学习课程,信用卡在结算日(非付款当日)自动结算人民币,且该费用不占用当年购汇额度。
(十) 涉及境外银行开户问题
有的银行,可以在境内大陆律师见证下开通境外银行账户;有的银行是在大陆银行分支机构见证下开通境外银行账户,比如招商银行香港分行。
(十一) 境内外对敲刑事责任
1. 相关法律
2. 法律意见
【境内外对敲】【地下钱庄】举例1,境内居民个人A想在海外买个大house,但是限于5万美金当年购汇额度,以及担心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限制。A的朋友B已经在海外当地,且B有大量现金。A向B境内账户汇款,B向A的境外账户汇入外币,汇率是A与B自行协商。这种就是境内外对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洗钱罪。举例2,A向地下钱庄B支付人民币,B开具境外银行支票给A,A至境外银行存入外币。
小结,个人资金出境应当基于真实、合理的用途,如果不合规,轻责违反行政法规,重则触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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