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合并、分立中的债权人保护有哪些实质变化?
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合并、分立中的债权人保护有哪些实质变化?
作为长期做公司类争议的执业律师,我想从一个现象切入: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公告里写"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一个可自核的样本
2026年4月29日,山东钢铁披露编号2026-031公告吸收合并银山型钢。两处关键信息:其一,本次吸收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其二,债权人接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自公告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或担保,未在上述期限行使权利不影响债权有效性。两句话分别对应第二百一十九条与第二百二十条,前者为2023年修订新增。
同期国亮新材:2026年6月10日于公示系统公示,债权申报期至7月25日,构成对照样本。
二、变化一:决议门槛下移,第219条开两个口子
第二百一十九条三款:第一款持股90%以上合并,被合并方免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请求合理价格收购;第二款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免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免股东会决议的应经董事会决议。
对照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是实质性程序减负。集团法人压减动辄十余家主体,逐家开股东会成本可观。但代价落小股东:持股90%以上母公司可不开子公司股东会推进合并,小股东仅能主张"合理价格"被收购。
"合理"二字无细化标准,按净资产、市场还是收益法评估,缺乏统一尺度。此外第一款只规定"应通知",未明不通知后果——实务倾向于不影响合并对外效力,小股东可依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追究董事及控股股东责任。
另需注意,《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明确,持股90%以上合并对决议效力有争议的,适用第二百一十九条,该规则可溯及,存量合并值得复核。
三、变化二:公告渠道放宽,债权人信息成本上升
第二百二十条:合并应签协议、编表,决议日起十日内通知、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实质变化在渠道由"报纸"扩为"报纸或公示系统",对债权人意味信息获取被动性上升。债务归属由第二百二十一条解决: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
四、变化三(最易被忽略):分立与合并的制度落差
第二百二十二条分立程序同样编表、通知、公告,但并排第二百二十条可见,分立没有"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替代规则是第二百二十三条: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书面协议另约的除外。《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同旨。
立法逻辑:合并后债务集中、责任财产或恶化,给事前异议权;分立后各家连带、责任财产未缩水。但连带责任属事后救济,异议权属事前止损,若分立把优质资产集中一家、债务留另一家并空心化,债权人只能逐个起诉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但书三边界:相对性上只约束签约的特定债权人;时点上须分立前达成,事后补签属债务转移须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经债权人同意;形式上必须书面。
五、救济路径的分层
第一层,法定承继与连带:合并依第二百二十一条,分立依第二百二十三条,无需证明主观恶意,成本最低。
第二层,执行追加:《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二条:被执行人分立,可申请追加分立后新设法人为被执行人连带,但分立前与申请人书面协议另约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亦对应。边界清晰:最高法威海高新执行案明确,追加须严格法定,主体、人格、财产混同不属法定追加情形,分立可追加、混同不可,后者须另行起诉。
第三层,人格否认:以分立之名转移资产或关联公司抱团逃债,依第二十三条主张。最高法2025年12月29日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中,法院据两公司财产、决策、人员混同横向刺破面纱、判关联公司连带;2025年9月30日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拟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明文化。
未依法通知的后果:合并、分立不因未通知当然无效;未受通知债权人可主张不得对抗自己;致债权落空的,控股股东、董事或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担责;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或触发《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六、给三类主体的具体建议
企业方:先定性质并查章程是否封堵小规模合并免决议路径;走捷径须董事会决议,仅设一名董事的应有执行董事决定文件;通知与公告并行并完整存档;分立坚持债随资产走,对大额债权人争取分立前签书面协议;特许行业参照证监会2026年4月8日中金财富期货吸收合并批复,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通知客户。
小股东:章程是唯一提前布防工具。第六十六条三分之二是下限只能调高;用足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可约定任何合并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约定通知渠道与合理价格口径;争取董事会席位。
债权人:对大额应收账款债务人定期查公示系统;准确算30日/45日;期限过不影响债权效力,丧失的是事前异议主动权;分立直接依第二百二十三条主张连带;已进入执行的优先走追加;债务人因合并、分立注销的及时变更主体。

夏燕峰律师 | 复旦大学硕士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20年执业经验,领衔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法务、重大民商事诉讼及婚姻家事纠纷。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与前沿判例中寻找突破口,坚持“证据优先、个案裁量”,以专业实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