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用假结婚证做试管,妻子起诉销毁婚外冷冻胚胎——法律怎么看?
丈夫用假结婚证做试管,妻子起诉销毁婚外冷冻胚胎——法律怎么看?
7月30日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开庭的这起案件,值得从法律结构层面拆开看。案子本身不复杂:妻子朱女士发现丈夫与第三者持伪造结婚证,在中山医院培育出一枚冷冻胚胎,遂起诉丈夫、第三者及医院,请求销毁该胚胎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日她还收到无锡法院的离婚传票。
这个案子最值得讨论的,不是"谁对谁错"的情绪判断,而是它精准暴露了现行法在冷冻胚胎处置上的一道空白。这也是近年来少见的、把"婚外冷冻胚胎处置权"直接推到司法面前的鲜活样本,对理解相关制度的走向有参考价值。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既不是人,也不是物
我国法律至今没有给冷冻胚胎下过定义。司法实践的通说认为,它既不是民事权利主体意义上的"人",也不是可以任意处分的普通"物",而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伦理物"。
之所以不是人,是因为它尚未出生,不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民法典第16条给母体内胎儿保留了继承、接受赠与等有限权利能力,但那针对的是胎儿,不适用于体外胚胎。之所以不是普通物,是因为它承载着两个自然人的遗传信息,有发育为人的潜在可能,不能像处理一般动产那样随意抛弃或销毁。
民法典第1009条是关键条款:从事与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配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该技术只能在获批机构、以医疗为目的开展,禁止代孕。从宜兴胚胎继承案到南京、广州、乌鲁木齐相关判例,法院逐步形成的共识是:胚胎权利受保护,但行使必须在国家医疗监管框架内。
二、处置权为何难以落到配偶手上
这是本案最棘手的结构性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卵的生物学提供者,即本案中的丈夫与第三者。朱女士未提供配子,与胚胎之间仅存在婚姻关系的间接联系。
医院拒绝单方销毁,从合同角度看并非毫无依据:医院与患者签的是辅助生殖知情同意书,承担的是按双方共同指令处置的合同义务;若擅自销毁,反而可能向精卵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009条虽规定"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但它是约束胚胎相关活动主体的原则性条款,难以直接解释为"配偶享有单方销毁的请求权基础"。
于是出现制度空白:一枚明显违背伦理、通过造假形成的胚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清除它。
三、妻子一方的可行路径
不能直接销毁,不等于救济无门。
其一是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可裁定禁止医院实施胚胎移植,避免后果不可逆——胚胎一旦着床,涉及的将是一个正在孕育的生命,后续主张会被伦理挡回。
其二是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兜底"其他重大过错"。婚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夫妻名义实施辅助生殖,已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实层面争议空间很小。
其三是追回费用。试管开支若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53条第二款,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一方为重婚、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其四是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第1183条,第三者全程参与伪造与建档,从共同侵权切入比主张"配偶权受侵害"更稳妥——我国人格权编并未将配偶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
四、如果胚胎出生,法律如何平衡
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第1067条规定生父应负担抚养费。孩子一旦出生,无论形成过程有何种瑕疵,其本人无辜,权益无条件受保护。但这不影响妻子在离婚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中主张自身权利,两条线索并行不悖。
五、制度层面真正要补的洞
2025年5月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已建立婚姻登记全国联网与身份核对,登记机关可实时查询婚姻状况。技术已就位,但辅助生殖机构建档时仍主要依赖纸质结婚证的形式审查。把建档环节接入婚姻信息核验、配合人脸识别与双人到场,技术门槛并不高。规则要求该技术只面向合法夫妻,核验手段就应当配得上这一规则。
一枚胚胎的分量,不该由一张可以被伪造的纸来把关。这个案子揭示的,是诚信、伦理与监管衔接处的真实缝隙——它值得被认真对待,也值得在制度层面被补上。
六、回到处罚:为什么只是行政拘留五日
有人会疑惑,西宁一起校长伪造结婚证做试管案涉案人被追究刑责、判处拘役,本案丈夫为何仅被行政拘留5日?差异主要在行为定性:本案二人系"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真正伪造、变造、买卖证件链条的实施者,才可能触及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政拘留5日对应的是"使用"情节;若上游伪造链条被查清,定性完全可能升级。这也是朱女士一方可考虑补充线索、申请复核的方向。
从更宽的视角看,这起案件提示我们:辅助生殖的监管不能止于机构自律。当婚姻登记已实现全国联网,胚胎建档核验理应跟上。法律对胚胎的谨慎,本质上是对人的尊严的谨慎;而制度的衔接是否紧密,决定了这份谨慎能否真正落地。一个社会对待最脆弱、最前沿的生命相关问题时所展现的精细程度,恰恰是衡量其法治成熟度的标尺之一。
以上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分析,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仅供探讨;案件尚未宣判,相关表述不代表对裁判结果的预判。

夏燕峰律师 | 复旦大学硕士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20年执业经验,领衔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法务、重大民商事诉讼及婚姻家事纠纷。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与前沿判例中寻找突破口,坚持“证据优先、个案裁量”,以专业实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