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费用、债务如何承担?

导读:在前两讲《公司设立》和《公司设立失败,投资款可以返还吗?》中,我们谈到了公司设立、设立中公司、公司成立这三者的关系和公司设立纠纷的种类,以及公司设立失败,有关投资款如何返还的具体案例,今天我们将继续探讨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费用、债务如何承担的案例。

案例一:公司设立失败后的设立费用如何分摊
甲、乙、丙三人共同协商成立C公司,并签订《公司设立协议书》,协议约定甲为货币投资,乙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丙将以前购得的生产设备投资入股,甲、乙、丙三人的认缴出资分别占公司总资本的50%、30%、20%。随后,甲支付了厂区建设和原材料购买的全部费用,丙提供了生产设备。然而,C公司未取得行政审批导致公司设立失败,三个股东协商后决定终止合作,但未能就公司设立费用和剩余资产处置问题达成一致。故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丙承担因公司设立行为已支出的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甲已垫付了公司设立的前期费用,因此甲有权要求乙、丙承担公司的设立费用。
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乙、丙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分摊因公司设立行为已支出的相关费用。 案例二:公司设立失败后的债务纠纷
甲与乙签订《公司设立协议书》,约定6个月内共同成立A公司,其中甲为货币投资,认缴出资150万元,乙为实物投资,将其在案外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作价50万元出资,并承诺3个月内出资到位。随后甲以A公司名义租赁B公司的一层厂房,租金20万元,开始公司设立事宜。然而,在甲多次催促下,3个月后乙承诺的生产设备始终无法到位。于是甲决定放弃A公司设立。B公司多次向A公司及甲、乙催讨租金无果,故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偿还厂房租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乙均为A公司发起人,B公司请求甲、乙偿还20万元租金费用具有法律依据。依据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据此条款,本案中因乙承诺3个月内出资的生产设备始终未能到位导致A公司设立失败,故乙对A公司设立失败产生的债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此,公司设立人在签订的书面公司设立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便于公司设立失败时分摊费用和承担债务有据可依。如果没有约定,在实践中,还需要考虑设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出资比例等综合因素。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