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公司设立中的其他纠纷如何解决?

导读:在《一文了解公司设立及公司设立纠纷》一讲中,我们提到公司设立纠纷的六种类型,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其中两类的具体案例——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和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
设立中公司是在公司设立人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后至公司登记注册完成、取得法人资格之前的公司雏形。从公司设立到最终公司成立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纠纷均属于设立中公司纠纷。
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利用他人对公司设立运作常识的缺乏从事欺诈活动引发的纠纷就是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案例一:设立中公司合同纠纷
2017年1月,甲拟成立A公司,在A公司设立期间,甲向B物业公司承租一层厂房作为公司设立和生产经营的办公场所,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3年,合同对房屋位置、租赁用途、租赁面积、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至2020年1月,甲仅支付了第一年即2017年租金,并未支付2018年及2019年租金。经B物业公司多次催讨,甲仍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3月,B物业公司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剩余租金及资金占用费。
经法院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法定代表人甲,住所地为本案租赁厂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系甲为A公司设立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B物业公司要求甲承担合同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支持原告B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甲与乙协商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并签订《公司设立协议书》。随后甲将认缴出资款转账至乙个人账户。后来甲无意中发现其与乙协商拟成立的C公司实际在甲、乙签订《公司设立协议书》之前就已经成立,且乙为C公司股东,住所地也与协议书约定的地址一致。据此,甲认为乙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多次要求乙返还出资款,均被乙拒绝。故甲将乙诉至法院。
乙辩称:其为C公司股东,涉案协议实际是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协议书》明确约定成立新公司,且甲、乙持股合计100%,并未约定关于股权转让的任何内容。截至庭审日,甲仍不在C公司股东名册上,C公司也未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和备案。因此对被告乙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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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由于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流程不够了解,可能让图谋不轨的人有机会乘虚而入,或者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以致经常发生争议且难以处理。如果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初期就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参与其中,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查询并确认拟成立公司是否已经存在,在公司设立协议书或其他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和违约责任,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公司发起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公司设立和后续的经营,以实现财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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