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公司设立失败,投资款可以返还吗?

导读: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然而,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意外,如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或者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拒绝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最终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在虽公司设立失败,但发起人和认股人已经投入了资产进行前期运作的情况下,关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这些投资款,存在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实践做法。
根据一些法律观点和做法,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和认股人通常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投入的资金。这是因为发起人和认股人投入的资金通常是用于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如果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则这些资金的使用目的并未实现。因此,发起人和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这些资金。
然而,也有一些法律观点和做法认为,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和认股人可能无法要求返还已经投入的资金。这主要是因为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和认股人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对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进行处理以及承担公司设立失败所产生的费用等。因此,发起人和认股人可能无法要求返还已经投入的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投入的资金。此外,在投资前应该仔细了解投资风险和责任,并谨慎考虑投资决策。

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公司设立协议书》,约定半年内共同成立A公司,投资款由甲转入乙的银行账户,用于A公司设立和经营,注册和运营的相关事项均由乙负责办理,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相同。甲将投资款转给乙之后,发现乙并未注册A公司,反而以B公司的名义在约定的办公地址经营。甲多次催促乙办理A公司注册事宜直至协议约定的公司设立期限,乙均以公司已正常运行为由拒绝返还投资款。故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公司设立协议书》,并要求乙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
被告乙辩称:甲转账的投资款已用于B公司正常运营,无法返还投资款。 法院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书》约定半年内共同成立A公司,至约定期限为止,被告乙一直未办理A公司注册事宜,显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支持原告甲解除《公司设立协议书》的请求。被告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投资款使用情况和B公司经营情况告知原告甲,也无证据证明甲参与了B公司经营管理,甲也未从B公司获利。由此可见,乙为B公司的投资支出,系乙个人行为,与甲无关,甲与乙并未形成事实合伙关系,故支持原告甲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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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人在组建公司前尽可能签订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同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设立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设立的时间期限,便于在公司设立失败时解决纠纷。
2、公司设立协议中应约定拟成立公司的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等,当成立公司与约定不一致时,公司设立人可以要求解除设立协议。
3、公司设立人未能达成一致目标时,设立人应避免形成事实合伙关系,导致投资款无法返还。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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