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Japan外贸客户追回货款方法

2022-09-11 20:40:27 夏燕峰

图片关键词公司律师,合同律师,刑事律师,股权律师

日本地处亚欧大陆东部,东临太平洋,西隔东海、黄海、朝鲜海峡、日本海,与中国、朝 鲜、韩国、俄罗斯相望。徐宝同律师团队提醒,与该国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自行催讨货款可能触碰该国法律底线,如果选择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很可能前期做到风险隔离;后期做到成功回款并且继续维持经贸关系等价值创造。

关于日本的企业信用征信查询

在进行债权催收之前,通常徐宝同律师团队会检索该境外采购方的主体资格及存续状态。徐宝同律师团队的分析策略是,如果境外公司已经注销,那么中方应当积极与境外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联系追款事宜;如果境外公司存续,那么中方应继续与海外采买方的业务员沟通催款事宜。另,需要注意公司的唯一注册号,因为企业的本国名与英文名不一致,只有注册号才能确定债务人的唯一性。

 

日本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可以通过法务局进行调取公司基础信息,通常叫做“公司誊本”。

方法一:现场调取,自行去按服务局窗口办理。

方法二:在法务局日文网站【网站:https://www1.touki.or.jp/gateway.html】申请邮寄纸质注册材料,但是需要登陆在线扣款。

图片关键词公司律师,合同律师,刑事律师,股权律师

 

 

 

关于日本的催收法律

1, 诉讼时效

日本法律中主要有两种时间规定,即《日本民法典》中的10年时间规定和《日本商法典》中的5年时间规定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民法典、商法典等专门法对时间条的规定较多。与企业商事合同纠纷有关的诉讼时效摘录并翻译如下:

普通索赔(原则上),如销售价格、贷款、合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10年

日本民法典

产品责任的诉请

3年

日本产品责任法

基于合同欺诈、强制行为或其他导致合同无效

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日本民法典

卖方对瑕疵的责任

1年

日本民法典

承包商/建造商对缺陷的责任

1年

日本民法典

对生产者、批发和零售商销售的产品和商品价格的索赔

1年

日本民法典

商业交易导致的债权

5年

日本商法典

基于不履行商业义务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5年

日本商法典

取消商业交易

5年

日本商法典

原则上以汇票为基础的债权

3年

日本商法典

以支票索偿

6个月

日本商法典

保险费索赔

1年

日本保险法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包括远洋和海上运输)

1年

日本海洋运输法COGSA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远洋)

1年

日本海洋运输法COGSA

承运人进一步将货物交付第三方运输时,第三方对货物的责任

3个月

日本海洋运输法COGSA

 

2, 日本民事诉讼法

*在日本,法院系统在小额索赔案件中不是特别容易使用。要避免公众对司法的疏离,就必须解决小额债权纠纷。因此,许多人希望引进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因此,新日本《民事诉讼法》引入了小额索赔程序。

在这个程序中,只处理30万日元(约2500美元)以下的金钱索赔,并且只举行一次审判。此外,法官应在一天内作出判决。所以反诉是不可接受的。在证据审查中,只有简单的证据是可以接受的。小额索偿程序的上诉在简易程序中是不可接受的。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使用该程序超过十次,以免该制度被滥用。

 

*上诉,旧法典有两个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理由:

首先,严重违反程序规则,例如违反宪法(旧法典第395条)

第二,违反明显影响判决的法律或法令(旧法典第394条)。

在这些案件中,法典自然允许向最高法院上诉。因此,上诉到大法院的案件太多,无法发挥宪法法院的作用。

因此,新的法典将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理由限制为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绝对理由(新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12条)。此外,最高法院选择案件进行判决的制度是基于类似于美国调卷法的参照。因此,可以期待最高法院专注于其作为最高法院的基本职能。

 

3, 日本破产法

日本的破产程序主要有清算和重组两种类型。在清算中,破产法和程序适用于受托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比例向其债权人支付股息。

 

2002年修订及废除属地规则

在2002年修订之前,公司重组程序有一个被称为“属地规则”的独特条款,据此,重组程序只适用于一家公司位于日本的资产,假设存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资产,该部分资产属于超出重组程序。

关于公司重组程序的法律在2002年作了重大修订,废除了属地规则,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不论在何处的权利。如果正确的话,一旦日本破产法院下令企业进入该类破产程序,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就不能在世界任何地方扣押债务人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资产。

但还是建议在对日本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债务人资产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征求该国当地律师的意见。

 

案例分析

出口方:中国连云港某机器人手臂建造有限公司

进口方:日本某汽车生产组装厂

1,案件事实:双方签订的进出口外贸合同,预先支付60%,装船后30天内支付40%,货到神户港口验收合格入关。但日本公司拖欠货款不予以支付。

2,案件分析及落地执行:因为严格外汇管制影响,日本国家当地货币收入无法在日本国家中央银行兑换成美元汇入中国,加上美元汇率变化,债权数额不断在增加。正是由于日本某银行无法为日本公司的货款调汇,导致中方无法收到货款。最终,徐宝同律师团队与日本银行、日本公司不断沟通后,在长达近一年的情况下,最终收到汇款。

 

 

徐宝同律师(13917219966),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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