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坤观点 - 2021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二

2021-10-15 13:31:16 jk001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中国仲裁法》(征求稿意见)第三章仲裁协议中仲裁地选择的限索及小步开放,并展示了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国际惯例的衔接。

 

1、规范条款

2021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

 

2、实证解读

(1)仲裁地约定的限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2008年12月)“83、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法律并未允许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因此,如果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外国进行临时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仲裁协议无效。”众所周知,根据《民事诉讼法》具有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民事诉讼法》271条),但是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不能提交域外仲裁。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均为境内中国法人,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在我国境内,虽然合同还涉及各自母公司即外国法人的担保及保修责任,但由于担保及保修相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不影响合同为国内民事关系的性质,认为该案当事人约定将纠纷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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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北京公司与美国公司长期贸易往来,美国公司在上海开设子公司,由该美国公司的上海子公司与北京公司继续贸易,沿用原合同模板。合同约定由ICC国际商会巴黎总部审理。此时,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发生争议,双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外国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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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地约定的放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

9.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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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申请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做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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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注:什么叫涉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20号

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3、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明确定义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地的为“国际仲裁”,即允许纯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

 

《联合国示范法》第1条第3款B(a)规定:“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B) 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 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2]即只要当事各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地位于境外,即使当事各方营业地点均为同一国家,也是允许的,也认定为国际仲裁,《联合国示范法》也适用于规范此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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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在中国法下对于选择仲裁地的是有限制的,并没有与国际常规做法完全接轨。这点对于选择仲裁的外资企业来说要特别注意,以免直接沿用对外国仲裁法的理解而导致相关仲裁协议在中国被认定为无效。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徐宝同律师率领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团队由中国、美国办公室的多为合伙人和律师组成,专注于商事争端解决十余年,擅长公司股权、贸易合同等诉讼与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能有效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另,该团队还专注跨境金融及跨境知识产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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