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坤观点 -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 (南向通与北向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暨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实施细则》

2021-09-14 13:27:39 jk001

2021年9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启动仪式上致辞时表示,“跨境理财通”的实施,是为了落实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是为了有序推进大湾区基础设施联通和规则融通,体现了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澳门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决心,体现了对香港澳门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信心。“跨境理财通”的实施,一方面促进香港澳门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推动人民币在境外逐渐成为投资所需的重要货币。“跨境理财通”的实施,是为粤港澳大湾区个人居民跨境投资便利化开辟新渠道,但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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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理财通”(南向通与北向通)的法律体系

序号

文件名

发布日期

1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

2020.06.29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

2021.02.05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1.05.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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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2021.09.10

5

香港金融管理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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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6

澳门金融管理局《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

(第012/B/2021-DSB/AMCM號傳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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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一、 “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实施细则亮点略读

1. 什么是“南向通”与“北向通”?

“北向通” 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南向通” 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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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能投?

第十六条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 5 年;

(三)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设置条款,首先,针对非大湾区居民目前没有开放投资权限,其次,投资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及风险识别能力。

 

2. 投什么?

第二十二条 “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

(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 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 至“R3”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笔者认为,大陆投资者是否能买香港的私募基金和股票基金,这个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3. 投多少?

第四十一条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 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 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 1500 亿元人民币。

第四十六条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

“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确保单个投资者“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净汇入(出)额不超出投资额度。

 

笔者认为,首先,第四十一条是指“跨境理财通”的投资总额度,第四十六条指的是“跨境理财通”单个投资者的额度。其次,假若单个投资者理财亏损,投资额度是不能重置,因为重置就意味着超过了投资额度。

 

4. 用什么币种投?

第十一条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笔者认为,首先,关于支付币种,“跨境理财通”是只能使用人民币结算,且是在离岸市场结算。这样保障了汇率汇兑风险。其次,关于支付系统,笔者在此做个小科普。举一个例子,个人去银行跨境汇款,往往会遇到银行会问“境外收款方的SWIFT CODE是什么呀?”。这样问的原因是因为,过去我们跨境汇款往往使用SWIFT报文系统。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一个国际银行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内部是使用SWIFT报文系统。现在,特别自豪的是我们中国人民银行弯道超车,自主研发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自2015年启动以来,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接。

 

5. 投资资金能挪做其他用途吗?

第十九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将“北向通”投资户与港澳投资者在港澳合作银行指定的“北向通”汇款户进行信息核对,确保投资户与汇款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代销银行应在投资户与汇款 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北向通” 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 “北向通”资金是指港澳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入的投资本金、活期 孳息和因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

 

笔者认为,从人行及外管局资金监管角度,该条是明确“跨境理财通”是一个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体系。也就是说,投资资金仅限用于购买指定的理财产品且存于唯一账户,原路返回于唯一账户,资金用途不能改变,不能擅自勾兑。如下路径:

内地投资者=>汇款户(内地合作银行开立)=>投资户(港澳银行开立)=>港澳投资产品

港澳投资者=>汇款户(港澳合作银行开立)=>投资户(内地银行开立)=>内地投资产品

 

6. 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纠纷处理

(1) 南向通(大陆个人投资者)

第五十七条 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内地代销银行协商和解,或由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二)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三)根据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反映。对于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外的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相关业务环节问题的投诉, 由大湾区金融管理部门转交产品发行方所属金融管理部门处理;

(四)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建议:首先,越是复杂的交易结构越需要谨慎的判断,因为复杂的交易结构会导致资金流向、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权利、责任承担、救济途径等诸多因素产生变化。其次,建议个人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前,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合同责任或义务范围,明确清晰的退出路径安排,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否则,导致个人投资者为止损退出理财产品时风险加大。以上是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跨境金融业务方面的实务经验总结,如想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

 

(2) 北向通(香港个人投资者)

11. 投资者保障和投诉机制

11.1 北向通投资者在投资专户的交易受内地法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下

的保障。

11.2 就涉及北向通跨境汇款的投诉,香港银行须按香港金管局的《监 管政策手册》单元 IC-4「处理投诉程序」处理投诉。该单元订明香港银行应备有适当的管理监控措施,设有适当和有效的投诉处 理程序,确保以公平及一致的方式迅速处理客户投诉,并且银行 能够从中鉴别和纠正任何重複发生或个别的问题。香港银行亦须 按 《监管政策手册》单元 IC-4 中订明的时限内处理投诉。

11.3 就涉及北向通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投诉,香港银行应协助转介该投 诉至内地伙伴银行跟进,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协助。香港银行 在转介有关投诉后,须作适当跟进,以确保该投诉在合理时间内获内地伙伴银行的适切处理及回应。

 

(3) 北向通(澳门个人投资者)

6 投资者保障和投诉机制

6.1 内地投资者在“南向通”投资户的交易以及澳门投资者在“北向通”汇款户的交易,受澳门法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保障;内地投资者在“南向通”汇款户的交易以及澳门投资者在“北向通”投资户的交 易,受内地法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保障。

6.2 澳门银行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与 内地投资者开展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6.3 澳门银行须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有关金融知识,宣传 “投资自愿、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适当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提示材料等。

6.4 澳门银行须为“南向通”内地投资者建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以便 投资者跨境提出及跟进投诉,例如提供网上平台、免费电话热线、电 邮、即时通讯软件等,以及时、有效处理与内地投资者的纠纷争议。 就涉及“北向通”跨境汇款的投诉,澳门银行亦须备有适当有效的投 诉处理程序,确保以公平及一致的方式迅速处理有关投诉。上述投诉 处理程序须符合AMCM发佈的《客户投诉处理指引》之相关要求。

6.5 就涉及“南向通”跨境汇款及“北向通”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投诉,澳 门银行须协助转介该投诉至内地合作银行跟进,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 的协助。澳门银行在转介有关投诉后,须作适当跟进,以确保该投诉 在合理时间内获内地合作银行的适切处理及回应。

 

 

 

本文从“跨境理财通”整个法律体系为出发点,从谁能投、投什么、投多少、用什么币种投、投资资金用途多角度详细剖析南向通实施细则,最后着重介绍了南向通及北向通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纠纷处理方式。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是2021年9月10日公布,将于30日后正式生效,在此,祝愿“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徐宝同律师率领的跨境金融团队由中国、美国办公室的多为合伙人和律师组成,长期专注于跨境金融、跨境支付及跨境外汇监管领域,并多次为境外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及境内内资银行提供全方位跨境金融法律服务。此外,团队还专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及跨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或律师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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