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认定标准与防范指南
2026-09-30 21:26:31
直播带货合同诈骗如何认定?最高检:保底销量还是刑事诈骗?看完这篇就懂了
【摘要】 宣称"保底销量、包爆单"的直播带货服务,究竟是正常的商业合作还是合同诈骗?本文结合国家发改委+最高检2026年典型案例,详解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的认定标准及商家防范指南。
一、4个典型案例,看清合同诈骗边界
案例一: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
汤某某等3人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保底销量、包爆单"为诱饵,与多家电商平台签订服务合同,收取高额服务费后并不实际履行,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点: 无实际履约能力仍承诺保底销量,骗取服务费的,构成合同诈骗。
案例二: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
张某控制多家空壳公司,虚构买卖双方,收取货款后不交付货物。检察机关穿透式审查认定:本质是"变相融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点: 没有真实货物交付,资金回流至个人账户,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案例三: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
高某等为支撑估值,虚增净利润3.44亿元,诱导对方签订并购合同。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点: 财务造假诱导签订并购合同,构成合同诈骗。
案例四:阴阳合同型职务侵占
陈某某系外贸销售经理,以"阴阳合同"形式截留货款5279万余元。检察机关抗诉后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裁判要点: 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法律依据: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
《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直播带货合同诈骗的四大认定要素
| 维度 | 民事违约 | 合同诈骗 |
|---|---|---|
| 履约能力 | 具备实际履约能力 | 无实际履约能力 |
| 履约行为 | 实际开展直播服务 | 根本不履行或象征性履行 |
| 资金用途 | 用于正常经营 | 用于个人挥霍或还债 |
| 主观目的 | 以获取服务报酬为目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四、"保底销量"的法律性质认定
属于民事欺诈的情形
- 行为人有实际履约能力
- 客观上开展了直播服务
- 销量未达承诺系市场因素导致
- 资金用于正常经营
- 主观上具有履约意愿
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
- 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
- 收取费用后不实际履行服务
- 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债务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五、商家防范指南
签约前尽职调查
- 核查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
- 核实直播运营团队规模
- 查询涉诉记录、被执行信息
- 要求提供过往直播案例
三类常见陷阱
- "保底销量"空头支票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 虚假流量数据 → 要求提供后台数据截图
- 资金挪用风险 → 设置共管账户
发现被骗后的救济
- 刑事报案 + 申请财产保全
- 民事诉讼 + 合同撤销之诉
- 民刑并用,并行追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224条;国家发改委+最高检《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作者:锦坤律所刑事部

夏燕峰律师 | 复旦大学硕士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20年执业经验,领衔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法务、重大民商事诉讼及婚姻家事纠纷。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与前沿判例中寻找突破口,坚持“证据优先、个案裁量”,以专业实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