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能否让他「回购脱身」?(实操详解版)
结论先放前面:能,但门槛不低,而且目前法院真支持的案子不多。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二〇二三年修订新增)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条的意义,是第一次把"控股股东压制"本身变成了独立的回购事由,不再要求你苦等"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那种客观条件。对很多"只进不出"型公司里的小股东,是一把迟到的钥匙——但钥匙不是万能的,得看你怎么用。
和第一款的区别得讲清。第一款是客观事由触发(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满);第三款是过错触发(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加严重损害)。两款并行,可以择一或并用。这意味着,即便公司没有五年不分红,只要控股股东滥权把你伤得够重,你仍可主张回购。
适用的四个要件:主体(控股股东,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行为(滥用股东权利,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后果(严重损害)、救济(请求公司合理价格收购)。顺带提醒:五十比五十结构下任何一方未必构成控股股东,第三款可能用不上。
法院现在的态度,说实话偏保守。有律所做了案例梳理,大概五件支持、十一件驳回。支持的,多是证据链完整的"极端压制":公章证照被把持、股东会长期不召开(治理瘫痪型),或控股股东直接占用资金(侵占型)。
两个难点,实务里最磨人。
举证。小股东想证明关联交易把利润转走了,可财务章、U盾都在对方手上,银行流水都调不到。破解办法是"知情权诉讼加回购诉讼"组合——先依第五十七条查账,而且诉请里一定写"包括会计凭证",只写"账簿"法院可能只让你看总账,凭证还是拿不到。先撬开信息之门,再谈实体权利,这是目前最务实的一步。
定价。回购价格谈不拢,法院会委托评估,但评估基准日之争能要人命。有的案子拖了两年,公司资产早不是当年样,基准日差一年算出来的价格能差三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拟以"损害发生时"为基准,对长期持续受损的小股东未必有利,所以章程里提前写死回购公式比事后争更有用。
举一个具体数字的例子,方便理解定价之痛。有个案子,小股东二〇二一年入股时公司估值一千万,他占百分之十。二〇二三年他发现被压制要退,公司账面已经挪空,可诉讼拖到二〇二五年才判,按"损害发生时"算还是按"起诉时"算,差出来的不是几万,是上百万。这也是为什么我反复强调章程里把基准日写死——这种事后才发现"早退一年多拿一百万"的教训,书上不会写,都是案子里熬出来的。
中小股东怎么破局,我给的顺序是:章程前置防御,把知情权和压制情形下的估值退出写进去;权益受损立即发书面异议函、查账函留证;先查账再回购;协商优先谈价格;不成则依第三款起诉,发现董高损公司可并行第一百八十九条代表诉讼。救济是递进的——协商、回购、解散,按压制程度选工具。
发现压制苗头,别等"攒够证据"才行动。我见过有人拖到公司快不行了才维权,这时候资产负债恶化,算出来的回购价比三年前缩水一大截,还证明不了"早该退"。边留证边谈,谈不拢尽快起诉,时间在对方那边。
最后厘清两点:第三款是"退出权"不是"赔偿权",回购给的是股权合理价格;要证明"严重损害",不是所有不分红都算压制。司法解散(第二百三十一条)需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且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门槛更高,应作为最后手段,而不是第一反应。
另外,回购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没钱时胜诉也可能执行不下来。实务里我一般把控股股东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或另走法人格否认,双管齐下,胜诉判决才不至于成白条。
说个我经手的真事加深理解。一位做阀门贸易的客户,二〇二一年发现大股东把公司两笔货款转去自家另一家公司,当时只在微信里问了句"那两笔钱怎么回事",对方回"公司周转,月底还",他没再追。等到二〇二二年底要维权,那两家关联公司早注销了,银行流水也过了调取时效,关键证据没了,能认定的金额比实际少一大半。这案子说明:发现不对劲,第一时间得发正式书面函,微信那句"月底还"在法庭上根本不算数,对方咬死是"借款"你都反驳不了。
还有个容易被小看的点:很多人觉得"公司值多少我就该拿多少",这想法得改。回购用的是"合理价格",法院会扣掉你没实缴的出资、算上公司对外负债。我碰到过主张八十万、最后评估只认四十二万的,差就差在那家公司表面资产好看,实际背着一笔没入账的担保。所以开价前先摸清家底,别狮子大开口,谈崩了起诉也不至于落差太大。
(本文为普法梳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请就股权结构单独咨询律师。)

夏燕峰律师 | 复旦大学硕士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20年执业经验,领衔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法务、重大民商事诉讼及婚姻家事纠纷。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与前沿判例中寻找突破口,坚持“证据优先、个案裁量”,以专业实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