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能让他「回购脱身」吗?
结论先说:能,但门槛不低,且目前法院支持的比例不高。
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2023年修订新增)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条的出现,意义在于把"控股股东压制"本身变成了独立的回购事由,不再要求苦等"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等客观条件。对很多"只进不出"型公司里的小股东来说,是一把迟到的钥匙,但钥匙不是万能的,得看你怎么用。它也体现了新《公司法》重构大小股东关系、平衡公司自治与弱者保护的立法取向。
一、和第1款有什么区别
第1款是客观事由触发(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满);第3款是过错触发(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两者并行,可以择一或并用。这意味着,即便公司没有五年不分红,只要控股股东滥权致你严重受损,你仍可主张回购。实务中,不少案子是"五年不分红"与"压制"同时成立,可叠加主张。
二、四要件
主体(控股股东,第265条第2项)、行为(滥用股东权利,参照民法典第132条动态系统论)、后果(严重损害)、救济(请求公司合理价格收购)。提示:50:50结构下任何一方未必构成控股股东,第3款可能用不上;且第3款不要求你持股达到特定比例,只要是"其他股东"即可。
三、法院现在什么态度
据律所案例梳理,约5起支持、11起驳回。支持的多是证据链完整的"极端压制":公章证照被把持、股东会长期不召开(治理瘫痪型),或控股股东直接占用资金(侵占型),或借资本优势改章程剥夺小股东否决权(程序架空型)。难点有两个:
- 举证:小股东难拿关联交易证据,建议"知情权诉讼+回购诉讼"组合,先查账再主张。
- 定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拟以"损害发生时"为基准,对长期受损股东未必有利,章程预设公式更稳。
值得注意:法院目前并未普遍放宽审查标准,仍集中于压制情节极端、证据完整、常伴随其他生效裁判佐证的案件。所以别指望仅凭"被排挤感"就拿到支持。
四、一个完整案例推演
假设甲持股70%、乙持股30%,公司连续盈利但甲长期不分红、不召开股东会、把公章与账户把持在自己手里,乙查账被拒。乙的正确顺序:先发书面查账函(留证)→查账被拒提起知情权诉讼(第57条)→凭查到的材料证明甲占用资金、利益输送→再依第3款起诉请求公司回购。若甲还损害公司利益,可并行第189条代表诉讼。这样层层递进,比乙直接嚷嚷"我要退出"胜算大得多。
五、中小股东怎么破局
章程前置防御→书面异议函与查账函留证→知情权诉讼取证→协商定价→不成则依第3款起诉,发现董高损公司可并行第189条代表诉讼。递进式救济为:协商→回购→解散,按压制程度选工具。
另外提醒:若公司账上已无钱或资不抵债,回购判决的可执行性会打折扣,起诉前要评估公司偿付能力;必要时可同步考虑财产保全。
六、提醒
第3款是"退出权"不是"赔偿权",回购给的是股权合理价格。要证明"严重损害",并非所有不分红都算压制。另外,司法解散(第231条)需持股10%以上且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门槛更高,应作为最后手段;股权回购则是成本更低、更优先的"体面退出"通道。
七、延伸讨论:为什么法院这么谨慎
不少知友问:既然立法给了这条通道,为什么法院还是多数驳回?我的理解是三层原因:
其一,公司自治原则。法院对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天然谨慎,担心宽松适用会让小股东把"回购"当常态退出手段,冲击公司经营稳定。
其二,证明标准的现实约束。"严重损害"是程度判断,需要证据支撑;而小股东恰恰处于信息弱势,二者叠加导致胜诉门槛实际很高。
其三,定价机制的复杂性。合理价格的确定涉及公司估值,个案差异大,法院需要评估机构配合,裁判成本高。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知情权诉讼先行"几乎成了标配——先用程序权利撬开信息之门,再谈实体权利。这是实务中最务实的一步。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制度并非鼓励小股东动辄退出。立法与司法的平衡点,是在保护弱势股东与尊重公司自治之间找到合理边界。对真被压制的小股东,它是救生圈;对恶意退出的投机者,它也是防火墙——毕竟"严重损害"的证明责任,本身就挡住了绝大多数没有实质受害的请求。
(本文为普法梳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请就股权结构单独咨询律师。)

夏燕峰律师 | 复旦大学硕士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20年执业经验,领衔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法务、重大民商事诉讼及婚姻家事纠纷。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与前沿判例中寻找突破口,坚持“证据优先、个案裁量”,以专业实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