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三)

破 产 清 算
一、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法院受理程序
破产清算可以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申请。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a.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9、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四、影响
破产清算对企业、员工及债权人均产生深远影响。对企业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生命周期终结,企业将丧失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将被清算并分配。员工或将面临失业及再就业之挑战。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比例享有企业剩余财产。
然破产清算并非始终负面。通过破产清算,企业得以卸下沉重负担,实现复兴。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破产清算或成为涅槃重生之契机,借重组与改革重振旗鼓。
结 语
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共同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框架。这些程序旨在不仅保障债权人权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复兴契机,防止债务问题引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尤为重要的是,公司可通过资产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破产和解、重整及清算机制有助于完善市场退出体系,赋予市场经济更多活力与韧性。通过破产程序,不适应市场环境的企业可有序退出市场,为其他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