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况下,合同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况下,合同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自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内地31个省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上海、广东、浙江、重庆、河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布企业延迟复工和学校延迟开学的通知。从已发布的通知来看,各省市一般要求企业(除涉及保障基础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重要国计民生、特殊订单等相关企业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并且最新规定对于部分企业不得早于3月16日复工。
可以预见,此次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相关行政防控措施)必然会对当前大量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阻碍。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为不可抗力。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时,也明确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为不可抗力。
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人民法院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计算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具体应如何确定?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而非一概全部免责。如果损害的发生除“不可抗力”外,也有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即部分免责。
并且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延迟履行三种情形。即: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主体无法履⾏合同义务的。该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那么免责范围应当是限于这⼀部分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剩余部分合同当事⼈仍然应继续履行。
3)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时不能履行,那么免责范围⼀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认为当事⼈可以不再履行合同。
另外,不同的合同不能履行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合同的变更或者合同解除。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对于扩大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减少损失而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及时通知、召开会议、采取紧急措施等。如果合同当事人不能证明,说明其对扩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 1)尽快对企业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及时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 2)倘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将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对合同作出变更;
· 3)倘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且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解除合同。如对方有异议的,企业可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并可进一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4)企业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还应提交证明文件,例如: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个人如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提供医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 夏燕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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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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