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院这么判

2023-11-13 11:27:39 jk001

图片关键词公司律师,合同律师,刑事律师,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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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实际控制人:乙

2014年,被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与原告甲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原告甲代实际控制人乙持有被告B公司45%的股权,并挂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持股权及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期限为2年,即从2014年至2016年。代持与挂名期间,甲只是名义上的B公司股权持有者和法定代表人,以甲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不参与B公司的所有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且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实际控制人乙承担;委托到期或委托方可直接持有股权后,协议自动终止,将代持股权转回委托方或委托方的指定方,同时解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上述协议加盖有被告B公司的公章。

协议签订当天,根据实际控制人乙的安排,案外人丙与原告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将其代实际控制人乙持有的该公司45%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甲,并当天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随后,被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案外人丙变更为甲。直至目前,甲从未也无权参与B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公章也不为甲所掌控。实际上,在此期间,甲的工作单位为C公司。2017年,甲认为,其从未在B公司工作过,也从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这种情况下再由甲担任其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明显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其次,委托的事务内容、期限已在《代持股协议》中予以明确,鉴于期限已到,该委托关系也早已终止,B公司理应涤除甲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事项。

原告诉求:要求被告B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甲作为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审理意见

原告提交证据:

1、《代持股协议》 —— 证明甲与乙签订的协议期限为2年,甲仅代持被告B公司股权,且挂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享有股权收益,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2、B公司工商内档信息 —— 证明甲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系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乙的安排从丙处以0元价格受让的事实;

3、甲的工作单位C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从社保部门调取的《职工个人账户查询单》 —— 证明甲的工作单位、从未在B公司任职,也从未参与过该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的事实。

法院审理:

原告甲根据《代持股协议》代持被告B公司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系基于其与案外人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两年,现委托期限已届满,原告已无合同义务继续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实际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委托关系终止后,被告公司应配合依法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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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D公司

被告:D1公司,股东:D公司,乙

第三人:乙

被告D1公司于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股东为被告D公司(持股比例60%)和乙(持股比例40%)。因D公司无法联系到股东乙,遂于2021年在全国性报纸法制日报上刊登一则《股权转让通知》:“乙:D公司拟将所持有的D1公司60%股权对外进行转让,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请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是否需要购买给予书面答复,逾期将视为你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对外转让。”上述通知发布后三十日内,股东乙未给予书面答复。后被告D公司与原告甲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被告D公司将所持有的被告D1公司60%的股权以1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甲,D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负责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D1公司有法律义务为原告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原告的上述股权未得到变更登记,被告D1公司称由于股东乙无法联系而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告诉求:要求被告D公司与D1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D1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登记为被告D公司所持的60%股权变更为原告甲所有,第三人乙配合上述变更登记。

审理意见

被告D公司辩称:同意转让股权,由于无法联系到股东乙,因此至今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D1公司辩称:同意配合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涉案《股权转让通知》和《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关于股权转让价格,两被告均称公司近几年经营困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D1公司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D1公司理应根据法律规定及转让协议约定,为原告甲办理相应的股权资格登记。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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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有将应予公示的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对外发生法律公示效力。这意味着,只有经过登记,公司的信息公开才能被公众所知悉,并具备法律上的效力。这种公示方式是维护各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这强调了及时性的重要性,一旦发现登记事项有误或需要更新,必须立即进行登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这样做不仅能够保护各相关方的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一环。

若公司因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而导致相关方利益受损,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忽视或故意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将会面临法律上的惩罚和声誉上的损失。这种后果不仅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对相关方造成损失,因此公司必须认真对待变更登记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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