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法院怎么判: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一)

导读:近年来,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层出不穷。上一讲我们谈到了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原因和主要类型,接下来我们看一些具体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经协商,一致决定设立A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原告甲占60%,被告乙占20%,被告丙占20%。A公司注册后原告实缴出资300万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原告与两被告的管理理念不同而经常发生分歧,后经三人协商一致,约定原告甲退出公司,原告将其持有的60%股权全部转让给两被告,两被告共同支付给原告300万元,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两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共计20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办理但均被拒绝。故原告甲将被告乙、丙诉至法院,请求原告甲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丙向原告甲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判令被告乙、丙配合原告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原告持有的A公司股权20%与40%分别变更至乙、丙名下。
审理意见
被告乙辩称:确认受让原告甲所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已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在原告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乙又将其持有的所有股权转让给了丙,故丙现为持股100%股东,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应当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丙。
被告丙辩称:确认受让原告甲所持有的A公司40%股权,已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目前无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法院审理: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乙、丙分别向原告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被告乙已全额支付完毕,而被告丙向原告甲出具借条,写明尚欠原告100万元。鉴于被告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尚有争议,故本院对被告乙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丙向原告甲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判令被告乙、丙配合原告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原告持有的A公司股权20%与40%分别变更至乙、丙名下。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经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B公司20%股权转让给原告甲,股权转让价款10万元,由原告的2笔业绩收入37158元、42766元和转账支付的20076元组成。然而,当原告甲完成全额出资后,被告乙既不配合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也无法查阅B公司财务账目,更无法参与经营分配,无法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后经原告甲查询,得知被告乙持有B公司股权仅10%,无权转让20%的股权。目前,B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处于停业状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但均遭拒绝。故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0万元,并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审理意见
被告乙辩称:其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但不同意返还股权转让款10万元。理由: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在双方协商解除涉案协议后,原告从未提出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关于原告的转账20076元,被告声称是原告支付的房租和押金,以及原告代收的2笔业务收入,并不是股权转让价款。
第三人丙述称:B公司股东2人,第三人持股90%,被告乙持股10%。第三人对涉案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追认,同意解除涉案协议,也认同被告乙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协议经第三人的追认,确认合法有效。对于涉案协议解除后,被告是否需要返还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仍有争议。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业绩收入可以作为股权转让款,也无法认定转账记录是否为股权转让款。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