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挂名,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所谓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就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仅在工商登记中登记、对外公示为法定代表人的一类群体。
根据实践中接触的案件看,有些选择“挂名”成为法定代表人,是因为亲朋好友请托帮忙,有些是因为领导出于某些原因向下属提出要求,还有一部分是为了赚点小钱。
那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以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作为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抗辩理由?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该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他人,是否仍然会被限制高消费?
本案通过张某与上海天涯置业有限公司(“天涯公司”)执行复议一案,分析一下:
法律事实
2018年11月9日,本案的被执行人上海天鼎科技有限公司(“天鼎公司”)成立,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毛某。2018年12月14日,天鼎公司与天涯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2018年12月21日,该公司法代更换为张某。2019年11月6日,天涯公司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等。2019年11月7日,静安区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中,天鼎公司向静安区法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载明,张某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31日,由于张某从某股份公司离职,不再挂名天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某。2020年4月29日,静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天涯公司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支付天涯公司违约金100余万元,并且腾空某商铺返还天涯公司。另外,该判决认定天鼎公司违约时间为2019年4月1日。
2020年10月19日,由于天鼎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天涯公司向静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静安区法院立案受理。2020年11月10日,由于天鼎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静安区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天鼎公司及前法定代表人张某实施高消费行为。张某不服,向静安区法院申请纠正。2021年8月17日,静安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复议。2021年10月12日,很遗憾,上海二中院驳回了张某的复议申请。
分析
中院认定:
首先,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单位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其次,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张某担任天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现在张某也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履行合同、发生违约及诉讼开始阶段均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
因此,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复议申请不成立,应当驳回。
提示
严格来说,“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因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经工商登记,即具备了法律赋予的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身份,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当下,该登记信息一经公示,第三人即可基于对工商登记部门的信赖,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挂名”显然不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具备说服力的理由。
除了民事责任外,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受到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若公司涉及刑事责任,比如偷税漏税、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非法经营等等,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