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有效吗?

2023-07-20 17:06:35 王晖律师


图片

家事无小事

ALL FAMILY MATTERS MATTER




 /// 

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如果任一方未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如果任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话,另一方需要向法院起诉。实务中,为了确保双方能够遵守协议的约定,不乏会在协议中设置违约金条款。


那么,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

  (2021)沪0105民初18588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上海市XX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男方于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至如下账户。否则,视为男方违约,应向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约定“男女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补偿款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300万元补偿款。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该违约金针对的是财产性给付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自己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补偿款3,000,00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违约金100,000元。


///



//

 (2020)沪0115民初605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00万元,被告在房屋折价款支付完毕之日同时将户口迁出等内户口迁出等内容。同月31日,原、被告另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约40万元)及一笔房屋抵押贷款(152万元,系被告个人债务)都由原告归还,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3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迁出户口,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被告同意由公安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经原告通知仍不配合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以15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质,双方不得主张调整,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等)。

2019年8月19日,原告通过短信等通知被告于三日内迁出户口。后被告于2020年1月4日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协议书》,对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户口迁出时间户口迁出时间以及逾期迁出的处理方案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经原告催促后,又历时四五个月才迁出户口,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5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均包含当日,共计134天,为101840元)及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某某其逾期迁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户口的违约金户口的违约金101840元;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某某律师费5,000元。


///



//

 (2018)沪0113民初16951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双方离婚后,婚生女胡JJ随原告共同生活;胡JJ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医疗、培训补习等费用均每人各出一半;被告每月另外支付抚养费1,700元,每隔三年每月增加200元,从2015年6月开始,在每月10号前支付,直到孩子满18周岁。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200,000元给对方。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订立的离婚协议有效,内容合法,双方均应按照当时协议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离婚协议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其附有特定身份关系,所涉义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遵循自愿原则,双方设定的违约条款在未作明确排除的情况下,也应适用于有关子女抚养费用的给付义务。但遵循公平原则,相对于被告延付的情况和后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根据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酌情调整。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


///



//

 (2018)沪0109民初2197号 

 案情简介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上海市东汉阳路XXX号XXX室房地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书面承诺,离婚当日即搬离东汉阳路XXX号XXX室,且于一个月内将其户口迁出该房屋,若被告在一个月内未迁出户口的,应向原告支付每日一千元的违约金,原告自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止,共210日,即违约金为21万元。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未依承诺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一节,虽然被告未依承诺迁出户口,但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因离婚分割房产产生的户口迁出问题,应当有别于市场交易房屋买卖中产生的户口迁移纠纷,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以实际造成原告损失为基础,兼顾当事人承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定。


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仇某某因未按约将户口迁出上海市虹口区东汉阳路XXX号XXX室的违约金4万元。


///



//

 (2016)沪0114民初5973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透资及贷款使用,系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承担并负责偿还。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用于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及贷款的实际欠款(含本金利息)金额,以该项欠款清偿日银行(动态滚利)实际须偿还的本利金额为准。被告负责于2015年6月14日前连本带利清偿完毕,如被告逾期仍未清偿该项债务,则银行因此所再次产生的逾期利息也一并由被告承担,并负责连本带利清偿。协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0元给对方。第九条规定,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原、被告确认协议中约定被告应付款总额为1,165,2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逾期未按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支付原告欠款,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协议约定违约条款的字面解释,被告所称违约条款系针对协议整体所设的,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9,656.78元(计算方式为:100000*345560.8/1165200)。

法院判决


被告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违约金人民币29,656.78元;


///




王律总结

=========

#违约金

#离婚协议


针对上述上海地区的裁判,可知:


一.上海法院还是比较认可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


二.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会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适当地调整。


因此,在设计离婚协议条款时,王律建议双方能够就违约金条款进行约定,毕竟,约定了法院不一定支持(实务中也存在一些法院不支持的案例),但是不约定法院一定是不会支持的。


另外,就违约金条款进行设计时,需要注意:


一.约定的事项不能与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诸如约定禁止再婚、禁止生育、禁止探望子女等等。


如果出现类似像“一方如果再生育/结婚,需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50万元”的条款,毫无疑问,这类违约金条款必然是无效的。


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宜。


如果实际损失没有证据证明的,也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违约金数额千万不可盲目虚高,以免增加诉讼的成本(诉讼费)。


三.如果确实拿捏不准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保护自身权益。


///



家事无小事

ALL FAMILY MATTERS MATTER


//////


图片关键词公司律师,合同律师,刑事律师,股权律师



021-62076656

服务时间:上午9:00-下午6:00

021-62076656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1115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