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023-07-14 10:41:55 王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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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由此可以明确,有受益人的保险金已被明确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那么,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呢?


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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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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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英系魏某之妻,被告魏某雪、被告魏某雲为魏某与张某英的子女。被告谭某梅、被告魏某怀为魏某的父母。2020年4月22日,魏某因心梗去世。2019年1月8日,原告汽车服务公司(出租方)与魏某(承租方)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汽车服务公司将车牌号为京HEE×××的广汽丰田雷凌油电混合汽车出租给魏某用于网约车运营。魏某一直使用该车辆至2020年4月22日。魏某在承租车辆期间有拖欠租金,且汽车服务公司代魏某交纳了租赁期间违章罚款1400元。魏某去世后,汽车服务公司要求五被告清偿魏某拖欠的租金43600元、违章罚款1400元。五被告称魏某没有任何遗产,不同意承担租金及违章罚款。魏某在众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发生理赔,理赔金额为133380元。该《保单》显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魏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五条受益人约定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而魏某并未指定其他人员为受益人。《理赔通知单》显示133380元理赔款转入了魏某雪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争议焦点:1.案涉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魏某的遗产;2.被告张某英、魏某雪、魏某雲、谭某梅、魏某怀是否应当清偿被继承人魏某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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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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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某去世后其债务的清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本案魏某投保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并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魏某本人是受益人,因此众安保险公司理赔的133380元属于魏某的遗产,且该笔款项已经由五被告委托魏某雪实际领取。所以,魏某欠付原告的租金33380.65元、代缴违章罚款费用1400元,应当由其继承人进行清偿。



以上案例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55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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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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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核心就在于是否指定受益人。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形,人身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是受益人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形,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继承人应当在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范围内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负债务。















完 ·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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