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阿尔巴尼亚The Republic of Albania外贸客户拖欠货款——鼓励跨境电商仓储费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阿尔巴尼亚素有“山鹰之国”之称。1912年11月28日,阿尔巴尼亚宣布独立。1946年1月11日,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成立。1991年4月,改国名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位于东南欧巴尔干半岛西岸,北部和东北部与黑山和塞尔 维亚(科索沃地区)接壤,东部与北马其顿相连,南部和东南部与希腊为 邻,西临亚得里亚海,西南部濒临爱奥尼亚海,隔奥特朗托海峡与意大利相望。官方语言为阿尔巴尼亚语。主要外语有英语、希腊语、意大利语和德语。习惯以摇头表示同意,点头表示不同意。表示感谢时,除口头表达外,有时还用 一只手扶住胸口,上身稍向前倾。午饭时间一般较晚,通常在下午三、四 点钟,而晚饭时间则为晚九、十点钟。阿尔巴尼亚截止至本稿发稿之日,尚未加入欧盟。 作为整个欧洲发展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阿尔巴尼亚一直是国际组织、 欧盟及其他多双边援助机构在欧洲的关注重点。
徐宝同律师团队提醒,中国企业与阿尔巴尼亚企业开展贸易往来需注意:阿尔巴尼亚市场具有不规范性,当地企业多为小微企业,资金不足,规模较小,与之开展贸易最好签订条款齐全的正式贸 易合同,而非“形式发票”或“简易销售确认书”,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以为凭。虽然L/C对买方来说成本较高,但交易时最好使用L/C,一手发货一手收钱,或者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寄正本提单。近年来已多次发生中方企业在收到预付款后组织生产、发货,但进口方在货到阿尔巴尼亚港口后突然变卦,要求降价或不愿提货的情况。如果发生经济纠纷,中国出口贸易商应尽早与专业涉外律师联系,尽早提起法律程序。
阿尔巴尼亚保险市场
阿尔巴尼亚保险市场主要由寿险、非寿险和再保险三部 分组成。据阿尔巴尼亚金融监管局公布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发放 12个保险牌照(8个非寿险、3个寿险、1个再保险)。其中,Insig为国有保险公司,其余9家均为私有保险公司。外资控股的保险公司有4家,奥地利保险巨头维也纳保险集团、优尼卡保险集团各持有2家。市场份额最大的非寿险公司为Sigal UniqaGroup Austria,占比26%;市场份额最大的寿险公司为Sigal Life Uniqa Group Austria,占比59%。
阿尔巴尼亚12家保险公司情况 (资料来源:阿尔巴尼亚金融监管局)

关于企业信用情况的查询方式
为了改善商业环境,阿尔巴尼亚对企业/公司注册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 根据阿尔巴尼亚政府公布的131/2015号法律“关于国家商业中心法”,将原来的国家许可证中心(QKL)和国家注册中心(QKR)合并,成立新的“国家商业中心(QKB)”。企业注册相关问题可具体查询国家商业中心网站: www.qkb.gov.al。阿尔巴尼亚国家商业中心(QKB)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Bulevardi"Zhan D'Ark", Property No.33, House Military, Tirana 电话:00355─4─2250066电邮:info.qkb@qkb.gov.al。
另,徐宝同律师团队需要提醒大陆出口供应商的是,(1)根据阿尔巴尼亚法律,商业公司可以先开展商业活动, 再办理注册,但依旧建议与已注册的阿尔巴尼亚公司开展贸易往来。(2)根据阿尔巴尼亚法律,该国是实缴制注册(与之对比,中国是认缴制注册),该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列克(用2022年5月21日汇率计算,则为5882.1元人民币),通过实缴的注册资本,可以看出该公司的经济实力。

关于阿尔巴尼亚外贸欠款催收的法律
1,诉讼时效。在阿尔巴尼亚,如果B2B类型的诉讼时效是十年,自债务人违约付款之日起计算。徐宝同律师团队建议,虽然该国的诉讼时效相较其他国家及中国而言特别长,中国是3年诉讼时效。但是,中国出口外贸商债权人应当及时整理证据材料固定证据材料,以防时间太长证据灭失,尽早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货物出口方:义乌某批发企业
保险公司:阿尔巴尼亚某保险公司
货物进口方:阿尔巴尼亚终端消费者
1,案情:阿尔巴尼亚市场对中国中低档产品需求较大。但阿尔巴尼亚商人对中国商品较为普遍的抱怨是“价廉而物不美”。阿尔巴尼亚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采买义乌批发企业的物品,该些物品早已快递至阿尔巴尼亚的海外仓,因消费者认为质量不喜欢,则申请退货。
2,法律意见制定与落地执行:因境外终端消费者对货物不满意,最终调解下退货成功。调查质量不满意的原因,是因为海运时潮湿引起,应由阿尔巴尼亚保险公司承担货损。最终,指导义乌某批发公司完成退货物流费用、仓储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补充解释,轧差结算相当于抵消。
3,法律亮点:案例是运用国家外管局江苏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苏汇发〔2022〕28号)第(十三)条便利海外仓市场主体外汇资金结算。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海外仓企业加贴经常项目主体标识实施差异化管理。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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