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有关问答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有关问答
2020年1月,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和防控,针对国家和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和采取的紧急措施,就由此引发的假期、延迟复工、工资、加班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并且由于国家和各地的政策安排将可能继续更新、细化,请企业HR及时关注国务院和各地政府、人社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发布的官方回应和实施细则,我们也会对相应的政策进行持续关注。
1、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由1月30日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三天假期中,2月2日原为休息日,延长假期后不改变其性质,仍为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原为工作日,延长假期后,该两日宜视为休息日的调休,不能算作节假日。
2、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视为休息日调休后,该二日职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若之前已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则该二日仍应认定为休年休假。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员工正常休息的,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不计发工资。
3、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节假日?
答:我们认为延迟复工期间是停工期,而非假期或者额外休息日。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5号文”或“5号文”)又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要求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显然,5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
4、“延迟复工期”的未上班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对于因政府采取推迟复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根据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调休。
5、“延迟复工期”的上班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对于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亦应按照上述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而针对上海地区,由于上海在上海市人社部门在相关疫情防控的新闻发布会中,认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6、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或称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各地政府发布的防控政策,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内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了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同时,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处在上述期间内职工的劳动合同。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分别顺延至相应的期间届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时间的问题
答: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8、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9、对于推迟复工期后,外地返沪职工因居家隔离期间而无法上班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支付工资,企业可统筹安排休息休假。
10、政府采取的推迟复工以及其他相关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仍旧不具备复工复业条件,企业无法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支付,但可以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年休假或休息日。
如果周期较长,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11、员工受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在企业复工后按期返岗上班的,企业如何进行用工管理,如何支付工资?
答: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未到岗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或者引导员工办理事假申请,事假期间无需支付工资。对于员工而言,则需要及时向单位说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第二种情况:员工因惧怕染病而不复工,经沟通仍拒绝复工的,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正常上班,否则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应处理。
此处具体如何处理,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如员工确实属于非故意旷工的情形,可以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事假,也可以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方式对应,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上述处理方式员工均不愿意配合,则可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以旷工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论,对应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者解雇。
第三种情况:员工因新冠肺炎被隔离,隔离期结束后仍未能复工的,员工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四种情况:劳动者虽未到岗但根据企业要求通过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12、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职工工资?
答:可以依法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的方式降低职工工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建议,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需要降低薪酬的,应就企业的相关情况向员工进行说明,倡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尽量取得员工的谅解和支持,以免发生争议和风险,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以劳动者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为了稳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因此,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应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轮岗轮休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因此职工轮岗轮休期间,企业可以不用支付工资,但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生活保障,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停产、待岗生活费标准。
缩短工时期间的工资,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由于系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建议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4、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生产经营仍然困难,劳动合同仍然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等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疫情持续的期限与影响的范围,毕竟可以预期,建议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15、因新冠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推迟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
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6、 因新冠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推迟复工的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推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答: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应当顺延至相关期限届满或紧急措施结束。
17、单位未能提供口罩,员工能否拒绝上班?能否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应处理?
答:在疫情特殊时期内,单位未提供口罩的,员工有权拒绝上班;但单位未提供口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员工无权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员工因此无法上班的,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安排年休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
18、企业因自身原因或者通知进一步延迟复工的,该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对于该期间的工资支付政府尚未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应按照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
以上企业劳动用工有关问答,系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编写,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本问答相关解答与政府部门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如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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