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境外的裁决怎样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2021-02-24 12:38:40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中国1987年加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管辖  

被申请人主要业务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申请时间限制  

2008年4月1日前,如果双方都是法人或者组织,应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双方或者一方是自然人的,申请期限为1年。在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变更为2年。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2) 裁决原件或复印件;

(3) 《纽约公约》规定的协议或合同:

(4) 申请人营业执照;

(5) 授权委托书;

(6)以上文件的经认证的翻译件。

 

五、法院审查与执行期限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承认和执行该外国裁决,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2月内作出决定并在通常情况下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执行。

法院的审查是重中之重,需要保持与法官的沟通和解释。最近有法院出具过不予执行的案例。

 

六、关于法院决定的特殊规定

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与同意,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出不予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人民法认为从中国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考虑最好不予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该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将案件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下级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或执行裁决的意见,高级法院应向最高人法院上报其意见并请求答复。

在1995年8月,鉴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最高院1995仲裁执行通知)。最高院1995仲裁执行通知就以下事项确立了法院汇报制度:

(1) 涉外商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仲裁协议无效的认定;

(2) 不予受理涉外商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3)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 根据纽约公约或者互惠原则,拒绝要求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  

 

徐宝同律师带领的跨境商事争端解决团队由中国、英国、波兰、新加坡、印度办公室的多位合伙人和律师组成,专注于跨境商事争端解决,并多次在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香港和瑞典等地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代表客户参与国际仲裁。此外,团队还专注境外投资法律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境外投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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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宝同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方向: 民商事类、诉讼仲裁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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