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新公司法首月重磅信号:关联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典型案例与企业刑事风险

2026-09-13 22:20:10

一、引言:2026年9月法律圈的头等大事

202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最受关注的新规之一,就是"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就在新法施行仅一周后,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5个典型案例,其中横向人格否认首单案件引发热议。

这意味着过去那种"注册多家公司互相担保、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老套路,在新法下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规定:横向人格否认的制度演进

(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旧法困境:原《公司法》第20条仅规定纵向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关联公司之间横向否认人格缺乏明确规定。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案)是我国首个以横向人格否认为裁判要点的指导案例。

新法突破: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横向 vs 纵向 vs 逆向

纵向人格否认:股东→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公司A→公司B(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逆向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横向的核心特征:责任主体为关联的"各公司",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适用前提是同一控制主体控制两个以上公司。

三、典型案例:最高法院首单横向人格否认判决

案情:甲集团下设A、B、C三家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主要管理人员均为同一批人,共用办公场所和财务系统。甲集团因经营不善面临巨额债务,遂将A公司优势业务转移至B公司,将A公司名下资产无偿划转至C公司,A公司账面资金被全部抽空,仅留下债务。

争议焦点:三家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是否应适用横向人格否认?

最高法院认为:1. 关联关系认定——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2. 人格混同认定——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场所混同;3. 损害结果——A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依据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判令B公司、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新法施行后首个明确适用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案例,传递出强烈司法信号。

四、实务要点:横向人格否认的4大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两个以上公司。"控制"的判断标准(实质重于形式):持股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二)行为要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人格混同(最常见):人员、业务、财务、场所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关联公司间利益输送无合理商业理由;资本显著不足(主要适用于纵向)。

(三)结果要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通过其他途径(担保、代位权等)无法获得救济,关联公司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过错要件: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直接证据:股东/控制方的指令、决议、沟通记录;间接证据:异常的资金调拨、不合常理的业务安排。

五、企业合规:如何防范横向人格否认风险?

对关联公司:人员分离(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得完全重合)、业务独立(经营范围有所区分、关联交易签正式合同定价公允)、财务独立(独立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有合理商业理由并书面记录、独立做账)、场所分离。

对债权人:交易前尽职调查(查询股权结构、关联公司、经营地址)、合同条款设计(设置关联公司连带责任条款、约定关联交易披露义务)、证据固定(留存沟通记录、合同、发票,发现异常及时保全)。

六、律师提示

新《公司法》施行后,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从"司法裁量"上升为"法定规则"。过去那种"注册多家空壳公司互相担保、转移资产"的做法,在新法下将直接触发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横向人格否认为债权人追索关联公司债务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但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注意:本文基于新《公司法》第23条及相关司法实践,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七、结语

在新法施行的首月,最高法院即发布典型案例,传递出"加大关联公司追责力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明确信号。对于企业而言,规范关联交易、保持各公司人格独立,是防范刑事与民事风险的根本之道。

夏燕峰律师

夏燕峰律师 | 复旦大学硕士 |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20年执业经验,领衔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法务、重大民商事诉讼及婚姻家事纠纷。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与前沿判例中寻找突破口,坚持“证据优先、个案裁量”,以专业实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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