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是否需重签劳动合同?

导读:在实践中,公司常常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名称、性质等可能也会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
蒋先生于2017年8月入职A物流公司,任职快递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蒋先生在A物流公司工作一年之后,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A物流公司高层决定与B物流公司进行合并,组建一家新的AB物流公司。
在AB物流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人事部要求与蒋先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新公司所提供的薪资福利明显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蒋先生拒绝重签劳动合同。
蒋先生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AB物流公司继续履行蒋先生与A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公司合并后,新的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受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状态的影响,对合并、分立后承继原用人单位法律权利义务的新用人单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A物流公司与蒋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A物流公司与B物流公司合并成立了新的AB物流公司。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A物流公司与蒋先生的劳动合同尚处于有效期,承继A物流公司法律权利义务的AB物流公司应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蒋先生的仲裁请求。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应对】
劳动合同不受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状态的影响。对合并、分立后承继原用人单位法律权利义务的新用人单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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