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

2024-01-02 10:27:40 j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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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

图片关键词公司律师,合同律师,刑事律师,股权律师 案例1

案情简介

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甲。2015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货物交付至B公司在外地的工地。由于B公司多批次少量订货,A公司只能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总共发货十次,合计货款15万元。B公司收货后,拒绝出具对账清单,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讨货款,但均被拒绝。2017年,B公司再次向A公司订货,基于B公司之前的不诚信行为,A公司要求B公司结清之前的货款,于是B公司分三次支付了之前的部分货款共计8万元,A公司也再次向B公司发货。然而此次发货后,A公司再也未能联系上B公司。

A公司诉求: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同时要求B公司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意见

B公司辩称:B公司已清偿A公司货款,无剩余货款。B公司收货地在公司所在地而非外地,A公司送货至外地,与B公司无关。

B公司股东甲:B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根据A公司提供的发货明细单、送货单、物流公司的货物受理单等书面证据,A公司多次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发货单签收人是同一物流公司,发货单收货人均为同一人。A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B公司有三次付款记录,符合民事案件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要求,结合本案事实综合分析,对A公司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片关键词公司律师,合同律师,刑事律师,股权律师 案例2

案情简介

D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乙。2019年,D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向C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500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C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D公司500万元。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D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经C公司多次催讨,D公司仍拒绝支付。于是,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还款并支付利息,股东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D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D公司股东乙未能在法条限定期限内提交公司财务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股东乙应当对D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To be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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