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二)

案 例 分 析
案例3
案情简介
原告丙于2018年初入职E公司研发部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初E公司研发部门分立为E1公司,办公地点不变,且原E公司研发部门所有员工的薪资待遇、职级等均维持不变。但因某些客观原因,直至2021年底丙才与E1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2年7月,因疫情原因,丙收到E1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邮件。内容大致为公司经营困难,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至2022年6月底为止,并赔偿10,000元。丙认为,E1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丙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E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意见
被告E1公司辩称:被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已通过通讯软件与原告进行协商,已尽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义务,并非违法解除。且原告于2021年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与实际不符。
法院审理:
2021年底丙入职E1公司。2022年7月,E1公司通过邮件通知丙,告知,“受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已陷入严重困境,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团队慎重考虑后,决定解散研发部门,解除研发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至2022年6月底为止,并赔偿10,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22年7月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与原告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被告虽主张曾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该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此,本院确认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丙的诉讼请求。
适 用 法 律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 语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行为往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合并和分立的机会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机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