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干货)公司解散纠纷

导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僵局现象越来越普遍。股东也经常会提起解散公司的申请,今天我们就谈谈公司解散纠纷。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解散的三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列举了公司解散的多种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三种形式: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
1、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可能有下列几种原因:
1)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司法解散又称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司法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上述条件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案件作出如下规定。
1、法院应予受理的公司解散案件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公司解散案件条件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公司解散纠纷
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五、解散公司诉讼
考虑到解散公司将直接导致公司终结,并涉及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法院对此类纠纷通常持谨慎裁判的态度,不会轻易裁决解散公司。
法院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解散公司的诉请进行综合判断:
1、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2、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4、股东间冲突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六、案例分析
案例1:原告甲、乙与被告A公司、第三人丙公司解散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A公司成立于2013年,四位股东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均为25%。2016年初,A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股东丁去世,之后再未召开过股东会,股东丙也至今联系不上,公司经营已完全停滞,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股东甲、乙作为持有A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诉至法院解散A公司,以维护甲、乙的合法权益。
审理意见
被告A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第三人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原告甲、乙所主张的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企业工商档案资料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本案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解散A公司。
※ To be continu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