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无小事 ALL FAMILY MATTERS MAT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是否符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呢?
// (2019)浙1082民初52号 法院认为 卢莲欢出具借条,向李丽芳借款,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卢莲欢拒不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卢莲欢、张学增系夫妻关系,张学增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卢莲欢、张学增应当共同偿还借款。
// (2020)浙0604民初6228号 法院认为 被告张宏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巧敏亦以其与被告张宏共有的位于上虞区××街道××花园××幢××室房产为张宏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即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为抵押担保人,且徐巧敏在庭审中亦陈述张宏在借款前跟其说过借款系因上虞市航空不锈钢制品厂生产经营需要,说明徐巧敏知道借款是用于该厂生产经营,且个人抵押合同写明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抵押,本金数额为(大写)叁佰捌拾万元(小写¥3800000.00)。如此,被告徐巧敏对于被告张宏借款一事应为知情且同意,该行为显然并未侵犯徐巧敏作为妻子的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决定权。相反,徐巧敏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人,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其两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徐巧敏对案涉代偿款105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 (2021)鲁1312民初3283号 法院认为 被告赵某涛虽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但是根据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孙某璐、赵某涛共同偿还。
王律总结 ========= #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案例中,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是明知且同意的,虽然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但对于债务形成及负担的意思表示应不拘泥于表面的形式,另一方的签字确认实际构成了对该债务的知晓,同意受该债务的拘束,应当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应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特殊情况为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生活消费支出、购置物品房屋,甚至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如果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总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需要更完备的法律文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夫妻共同体来说,则需要更为谨慎地处理好个人与家庭之间的经济问题,避免造成错综复杂的局面。 法条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家事无小事 ALL FAMILY MATTERS MATTE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