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确认的管辖法院

引 言
在上一讲《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股权代持(实务篇)》中,我们提到因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引发的股权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管辖地怎么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 例 分 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甲: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
被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乙
第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乙
第三人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第三人B公司、第三人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A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虽然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但其实际经营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A公司自2017年起至今一直在该地址经营。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A公司系企业法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注册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实际经营地并不能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本案被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在本院辖区内。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A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情简介
原告甲:住所地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乙:住所地浙江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A公司:所在地上海金山区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担任被告A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22年原告甲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委托代持股协议,确认原告甲名下股权归被告乙所有,要求被告A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本案案由虽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但原告诉请实质为处理解除委托代持协议后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应按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代持协议确定管辖地。代持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乙住所地位于浙江宁波市北仑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结 语
因此,在应对股东资格确认的管辖权争议问题时,必须对其涉及的股东资格纠纷进行深度审核,明确其根本性质。必须对争议的实质因素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它是涉及公司法上的股东资格问题,还是涉及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在此基础上,才能最终确定管辖权问题,以确保公正的审理和解决问题。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