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Republic of Korea)外贸货款催收

2022-08-22 07:13:03 jk001

图片关键词公司律师,合同律师,刑事律师,股权律师

韩国地处亚洲大陆东北部,朝鲜半岛南端,北与朝鲜接壤,西与中国隔海相望,东部和东南部与日本隔海相邻。徐宝同律师团队提醒,与该国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自行催讨货款可能触碰该国法律底线,如果选择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很可能前期做到风险隔离;后期做到成功回款并且继续维持经贸关系等价值创造。

 

关于韩国的企业信用征信查询

 

在进行债权催收之前,通常徐宝同律师团队会检索该境外采购方的主体资格及存续状态。徐宝同律师团队的分析策略是,如果境外公司已经注销,那么中方应当积极与境外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联系追款事宜;如果境外公司存续,那么中方应继续与海外采买方的业务员沟通催款事宜。另,需要注意公司的唯一注册号,因为企业的本国名与英文名不一致,只有注册号才能确定债务人的唯一性。

可现在「大韩民国法院网路登记所」(http://www.iros.go.kr/PMainJ.jsp)检索公司动态登记誊本(扫描件的形式),如基本资料、存续状态及负责人资料(不含股东名册)等;如果付费加入会员后,还可以查询到更为详细的公司详情(只有韩文信息)。但前提条件是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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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知道韩国公司的英文名称也不怕,可至韩国贸易协会网站(http://www.kita.co.kr,部分信息只有加入会员后才可以使用),然后以英文名称查询韩国公司资料,抄录其韩文公司名称后,再按照上述方法查询该韩国公司的详细资料。

关于韩国的催收法律

1,民事诉讼法

(1)管辖。也就是说,要先解决管辖法院的问题。如果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管辖法院,应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具体介绍如下:

l 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在韩国进行的绝大多数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若被告是法人,则由其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原告确定被告的住所地之后,将诉状提交到管辖该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即可。

l 以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诉讼,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相当多的案件都是跟金钱支付有关的。比如,借款纠纷、工资纠纷、房屋保证金纠纷、交通事故或工伤引起的损害赔偿金纠纷等。这个制度对原告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制度。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且距离很远的情况下(虽然韩国不大),如果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时间和费用上的成本将会大幅增加。原告是到被告的主场作战,在地利上明显处于劣势。

(2)韩国的民事诉讼是几审终审制?

韩国的民事诉讼是三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是由地方法院的独任庭或合议庭审理。独任庭审理的民事案件(除诉讼标的额超过8,000万韩元的案件)的二审是由该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审理,其三审是大法院审理。合议庭审理的民事案件的二审是由高等法院审理,其三审也是大法院审理。

在韩国的民事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程序既审理案件事实又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但是,三审程序只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另外,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交证据并质询证人,但是三审中没有上述庭审程序,当事人只有提交上告状和上告理由书的权利,在三审中即便发现了对自己有利的新证据或证人,也不能提交给法院。

(3)韩国民事诉讼的审限时长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但是,韩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在实务中,韩国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所需的期限一般是8~12个月,二审所需的审理期限是6~8个月。三审是由大法院审理的,因此审理期限较长。如果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则大法院的审理期限将会很长。韩国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长的主要原因是,很多时间都花费在没完没了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上。

(4)韩国的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有,同中国民事诉讼法一样,需要原告提供担保。

 

2,破产法律

(1)中国债权人的地位

根据《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对适用于该法律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与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享受同等的地位。就是说,中国债权人参与韩进海运破产程序中享有与韩国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适用的是国民待遇。

(2)债权申报

  债权人在重整程序阶段已经申报过债权的,不用再次申报破产债权,重整程序上已申报的债权及其异议后通过核查裁判确认的债权都在破产程序中自动承认。不过实务中,虽然在重整程序已申报过,在破产程序中还是再次申报以确保债权的安全。

  破产财产的留置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等担保权人,可以不管破产程序的规定随时行使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叫做别除权。别除权人需要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担保债权额及其债权发生的原因,行使别除权后未能清偿的余额列入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核查日之前申报的债权,如果破产管理人及其他破产债权人没有异议,在核查日可以核查。但是,对于有异议的债权或过核查日以后才申报的债权,得通过特别核查日来进行核查。尽管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及其它债权人一般不会对过期申报债权提出异议,但是债权人得承担核查的费用,因此不要过期申报。

(3)文书送达与语言

  对不在韩国居住的外国债权人的送达,送达地为他们申报的住所。如果法院不清楚送达地的话,在法院自己的网站上公布,视为送达。因此申报正确住所是非常重要的。

韩国法院程序都用韩文进行,包括韩国法院的开始破产裁定,此后的各种公告及送达文书均用韩文来写。债权人提交给法院的外国文书应该通过领事确认或海牙认证。因中国不是《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债权人如向韩国法院提交中国公文或公证文书,首先应得到中国外交部的确认,再到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领事确认,最后翻译成韩文。

(4)破产财产的分配

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税金、工资等的债权应该优先和随时清偿,清偿后有余额的话可以分配,若没有余额或还不够清偿的话破产程序即告终止。

 

案例分析

出口方:中国长沙某有限公司

进口方:韩进海运

1,案件事实:1016年8月韩国最大航运企业韩进海运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

2,案件分析及落地执行:2017年2月法院裁定废止重整程序,债权人、担保人、股东及持有股份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将宣告其破产。异议期过后,韩国法院宣告韩进海运破产,之后,开始破产清算。大量中国债权人包括外贸公司、保险公司、港口、货代公司、船代公司、传播物料供应公司不得不面对破产事宜,积极进行债权申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徐宝同律师(13917219966),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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